被执行人许某财,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7)晋0202刑初219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为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被执行人许某财银行存款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樊国怀
书记员: 王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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