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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大同益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胥某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大同益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胥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同市城区。

本院在执行大同益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胥某金钱给付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胥某履行归还物业管理费1647元,电梯维护费823元,执行费5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共计2570元。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胥某名下的存款257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樊国怀

书记员:张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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