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业,现住大同市。
被执行人:武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业,现住大同市城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339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被执行人曾某某银行存款2050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樊国怀
书记员: 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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