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行,住所地大同市城区魏都大道78号。
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
被执行人:白金叶,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
被执行人:大同市浩海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新建南路。
被执行人:大同市浩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魏都大道。
被执行人:大同市浩海红星物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魏都大道。
被执行人:大同市王某至尊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魏都大道东侧。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7)晋0202民初86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张某、白金叶、大同市浩海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浩海集团有限公司、大同市浩海红星物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王某至尊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956736.7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樊国怀
书记员: 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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