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乔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乔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
本院在执行乔某与乔某金钱给付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乔某返还欠款39550元,案件受理费1155元,执行费493元,共计41198元。至今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乔某名下中国银行41710630996CNY0账户存款2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樊国怀
书记员:张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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