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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某与被执行人安某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梁某,男,汉族,住大同市矿区。被执行人:安某,女,汉族,大同市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某与被执行人安某金钱给付一案中,被执行人有能力而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0650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樊国怀

书记员: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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