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孙某某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孙某某

罪犯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阳高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山西省大同监狱服刑。
山西省大同铁路运输法院于2011年11月25日作出了(2011)同铁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12日起至2015年6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大同监狱于2014年6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西省大同监狱在减刑建议书中提出,罪犯孙某某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累计受监狱表扬奖励四次,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罪犯孙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其减刑。
本院认为,罪犯孙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律规定,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某某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孙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律规定,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某某减去剩余刑期。

审判长:胡安
审判员:高存慧
审判员:贾荣耀

书记员:张石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