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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李某某

罪犯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方城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山西省大同监狱服刑。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30日作出了(2011)清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0年8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大同监狱于2014年6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西省大同监狱在减刑建议书中提出,罪犯李某某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累计受监狱表扬奖励四次,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罪犯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其减刑。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律规定,可以减刑。因其犯罪情节严重,未执行财产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30日起至2019年10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律规定,可以减刑。因其犯罪情节严重,未执行财产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30日起至2019年10月29日止)。

审判长:胡安
审判员:高存慧
审判员:贾荣耀

书记员:张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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