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某
左某某
徐仙花
冀某某
申请执行人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浑源县永安镇世纪龙鼎小区北区4号楼2单元7层东。
申请执行人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浑源县永安镇世纪龙鼎小区北区4号楼2单元7层东。
申请执行人徐仙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浑源县裴村乡凌云口村。
被执行人冀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邓州市赵集镇冀寨村人。
本院在执行石某某、左某某、徐仙花与冀某某金钱给付(侵权)纠纷执行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冀某某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过四查(银行、债权、房产、车辆),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常有林
审判员:李文孝乔旺
书记员:李利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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