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浑源县西辛庄村人,现正在服刑。
浑源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4日作出的(2013)浑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人曹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9月5日由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
本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曹某某,被执行人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终结(2013)浑刑初字第2号案件中被执行人曹某某财产刑的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文孝 执行员 张 军 执行员 常有林
书记员:穆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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