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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公诉机关浑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浑源县信用联社押运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住浑源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1月18日被浑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23日被浑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19日被浑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浑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浑检刑刑诉(2018)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浑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学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18日14时50分,被告人王某驾驶×××号比亚迪轿车沿S203线由北向南行驶至41km+700m处,驶离路面坠入路右边沟,致该车乘车人曾某当场死亡,乘车人左某1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17年11月19日死亡,车辆损坏,造成人员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浑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打电话报警,留在现场等候。被告人王某系被害人左某1、曾某夫妇之女左瑜未婚夫。被害人近亲属表示对王某予以谅解,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期间的供述、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左某2、蒋某证言、山西中宇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山西省怀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浑源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侦破报告、到案经过、谅解书、被害人近亲属身份信息、微信截图、本院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经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成立自首,对其从轻处罚;同时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亦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全案的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根据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对其适用缓刑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故对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杨树军
人民陪审员 穆立新
人民陪审员 程福成

书记员: 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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