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公诉机关浑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浑源县信用联社押运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住浑源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1月18日被浑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23日被浑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19日被浑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浑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浑检刑刑诉(2018)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浑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学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18日14时50分,被告人王某驾驶×××号比亚迪轿车沿S203线由北向南行驶至41km+700m处,驶离路面坠入路右边沟,致该车乘车人曾某当场死亡,乘车人左某1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17年11月19日死亡,车辆损坏,造成人员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浑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打电话报警,留在现场等候。被告人王某系被害人左某1、曾某夫妇之女左瑜未婚夫。被害人近亲属表示对王某予以谅解,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期间的供述、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左某2、蒋某证言、山西中宇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山西省怀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浑源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侦破报告、到案经过、谅解书、被害人近亲属身份信息、微信截图、本院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经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成立自首,对其从轻处罚;同时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亦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全案的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根据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对其适用缓刑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故对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杨树军
人民陪审员 穆立新
人民陪审员 程福成
书记员: 王利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6 | 中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