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刘天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浑源县水磨疃村人,现正在服刑。
浑源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日作出的(2013)浑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人刘天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9月6日由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
本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刘天某,被执行人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终结(2013)浑刑初字第37号案件中被执行人刘天某财产刑的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文孝 执行员 张 军 执行员 常有林
书记员:穆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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