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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原平市人。现在山西省大同监狱服刑。
执行机关山西省大同监狱在减刑建议书中提出,罪犯贾某某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累计受监狱表扬奖励二次。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罪犯贾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贾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受监狱表扬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考核台帐、罪犯考核情况审批表予以证实。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2015)原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贾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5年6月10日起至2018年6月9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山西省大同监狱于2018年1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贾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律规定,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贾某某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 安
审判员 白海叶
审判员 韩卫祥
书记员:陈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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