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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文盲,山西省浑源县人,现在山西省大同监狱服刑。
执行机关山西省大同监狱在减刑建议书中提出,罪犯徐某某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累计受监狱表扬奖励四次。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罪犯徐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受监狱表扬奖励四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考核台帐、罪犯考核情况审批表予以证实。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30日作出(2013)同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徐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1日作出(2013)晋刑二终字第2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大同监狱于2018年1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徐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律规定,可以减刑。因其系暴力犯罪,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29日起至2025年3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安& # xB;
审判员 白海叶
审判员 韩 卫 祥
书记员:陈 智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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