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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罪犯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礼县人,现在山西省大同监狱服刑。

执行机关山西省大同监狱在减刑建议书中提出,罪犯许某某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累计受监狱表扬奖励四次。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罪犯许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许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受监狱表扬奖励四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考核台帐、罪犯考核情况审批表予以证实。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了(2014)并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3年9月28日起至2023年9月27日止),并处罚金30000元(未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大同监狱于2018年1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许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律规定,可以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且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许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09月28日起至2023年03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白永旺
审判员  王永生
审判员  宋任国

书记员:陈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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