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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公诉机关浑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浑源县,住浑源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7月19日被浑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日经浑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浑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9月27日被浑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10月16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浑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浑检刑刑诉(2018)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浑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翟爱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因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对其依法从轻处罚。综合其犯罪情节较轻,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较小,且悔罪表现较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熊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非法所得1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孟建光

书记员: 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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