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山西福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开源街2666号。
法定代表人:闫向林,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君雁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浑源分公司。住所地,浑源县永安东街41号(西院)。
负责人:刘顺。
本院在执行山西福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君雁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浑源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银行、债权、房产、车辆),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浑源县人民法院(2016)晋0225民初6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常有林
执行员白利军执行员李文孝
书记员: 李利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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