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浑源县迎宾大街检察院小区2-3-501室。被执行人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益民园15楼4单元9号。
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作出(2017)晋0225执112号冻结被执行人兰某某名下的在建设银行大同铁道支行账户存款的裁定,现因被执行人兰某某提出申请,称其再无其它收入,请求扣留部分工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兰某某名下的在建设银行大同铁道支行xxxx3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书记员:穆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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