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许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户,住河北省张家口宣化区幸福街14号院20号。浑源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4日作出的(2017)晋0225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许栋给付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22000元,案件受理费350元,执行费235元。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许栋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许栋至今全部未履行义务。现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许栋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晋0225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书记员:唐姣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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