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浑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郝某某金钱给予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浑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浑源县永安镇翠屏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占勇,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浑源县永安镇永兴街郭家巷。浑源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6日作出的(2017)晋0225民初2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决,被告郝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浑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118494元。浑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郝某某所欠的本息对抵押物(坐落于浑源县北岳东街,证号为;浑房权证城字第007**号)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2669元由被告郝某某负担。申请人于2017年10月30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抵押物实施冻结,但在处理时需要一定时间。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浑民初字第253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书记员:窦永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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