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浑源县建设银行代办员,住浑源县永安镇凯德世家1号院1号楼3单元402室。被执行人大同恒山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浑源县永安镇恒山南路。法定代表人耿春和,经理。浑源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0日作出的(2017)晋0225民初2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大同恒山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给付赵某某借款本金270000元及利息(2014年5月21日起按6%的年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5350元。赵某某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大同恒山国际酒店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存款17000元。现当事人提供不出被执行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并认可法院调查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晋0225民初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书记员:唐姣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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