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机关浑源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浑源县驼峰乡田村人。
浑源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6)晋0225刑初6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人温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7年1月25日由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温某某,被执行人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终结(2016)晋0225刑初61号案件中被执行人温某某财产刑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书记员:穆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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