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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
被执行人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浑源县西坊城镇西坊城村人。
浑源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的(2017)晋0225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7年2月8日由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
本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马某某,被执行人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裁定如下:
终结(2017)晋0225刑初1号案件中被执行人马某某财产刑的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7年2月8日由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
本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马某某,被执行人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裁定如下:
终结(2017)晋0225刑初1号案件中被执行人马某某财产刑的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恢复执行。
审判长:李文孝
书记员:穆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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