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于洋洋,男,199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浑源县永安镇许村12号。
浑源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的(2017)晋0225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7年2月8日由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存款、证券、车辆,被执行人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终结(2017)晋0225刑初5号案件中被执行人于洋洋财产刑的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执行员常有林
执行员李文孝
执行员乔旺
书记员: 李利峰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