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郝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灵丘县东河南镇燕家湾村人,现住该村。被执行人:刘某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灵丘县上寨镇上寨村。本院在执行郝某某申请执行刘某娟金钱给付纠纷一案中经网络查控及房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某娟有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郝某某又不能提供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曾爱民
审判员 刘建川
书记员:李春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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