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灵丘县武灵镇灵源村人,现住该村。被执行人: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灵丘县武灵镇黑龙河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宋某金钱给付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宋某在黑龙河村所有的平型关少儿艺校经查封,评估、两次拍卖后流拍。另查,被执行人宋某无其他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张某又未能提供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曾爱民
审判员 刘建川
书记员:李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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