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边贵法,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灵丘县落水河乡落水河村人,现住该村。被执行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灵丘县落水河乡落水河村人,现住该村。本院在执行边贵法与李某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正在服刑且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边贵法又不能提供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李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曾爱民
审判员 刘建川
审判员 李宏光
书记员:李春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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