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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尘埃 0 comments
被执行人: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西省寿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山西省寿阳县,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路某某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路某某名下无房产信息、无车辆信息、无存款信息,因未发现路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案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晋0110执2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小兵
审判员 马国伟
审判员 李默涵
书记员: 马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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