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樊某某,男,汉族,住山西省原平市。2016年8月1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樊某某,男,汉族,住山西省原平市。2016年8月1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郭强,男,汉族,住山西省原平市。2016年8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任青柏,男,汉族,户籍地山西省原平市,暂住太原市。2016年8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西省看守所。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诉刑诉[201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某、樊某某、郭强、任青柏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松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某某、樊某某、郭强、任青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2日凌晨,被告人郭强在太原市小店区菲达网吧内盗窃被害人刘某1苹果6SPLus手机一部(鉴定价格为人民币4409元)。破案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16年6月28日,被告人樊某某来到太原市迎泽区柳巷商业街饭店内盗窃被害人巩某放于桌面上的金色OPPOR7Plus手机一部(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108元)。作案后,赃物已销赃,得赃款人民币1350元。破案后,赃物未追回,赃款已挥霍。
2016年7月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樊某某、郭强、任青柏来到太原市万柏林区HOT网咖内盗窃被害人樊某放于腿边的棕色挎包一个,包内有诺基亚手机一部(鉴定价格为人民币72元),蓝色HTC手机一部,破案后,赃物诺基亚手机已追回。其余赃物未追回。
2016年7月10日,被告人郭强、任青柏来到太原市万柏林区开源网吧内,盗窃被害人贾某金色苹果6SPlus手机一部(鉴定价格人民币4499元)。破案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16年7月24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樊某某、郭强在太原市万柏林区龙异网吧内,盗窃被害人徐某黑色联想手机一部(鉴定价格人民币241元)。破案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16年8月12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樊某某、樊某某在太原市小店区星际空间网吧内扒窃被害人任某放于裤子右侧口袋内的OPPO手机一部(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127元)。作案后,赃物已销赃,得赃款人民币500元,破案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赃款已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樊某某、樊某某、郭强、任青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被害人徐某、任某、樊某、巩某、贾某、刘某1的询问笔录及报案材料、证人刘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赃物照片、手机购买销售单及发票、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四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郭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任青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扒窃财物,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四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4日起至2017年8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樊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3日起至2017年5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樊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3日起至2017年3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四、被告人任青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4日起至2017年3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五、依法继续追缴四被告人的犯罪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武佳佳
人民陪审员 赵少华
人民陪审员 王霞
书记员: 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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