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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尘埃 0 comments
申请执行人山西青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冯渊,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
被执行人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
被执行人山西鑫晶磊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栗某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贵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
法定代表人范美琴,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万民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由其偿还申请执行人山西青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251862.31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35000元,申请执行费35268.62元的义务,但到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照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3)万民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付款额和应承担的费用及自2014年6月11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双倍银行贷款利息,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
执行长 马长青 执行员 刘晋生 执行员 董保明
书记员:孙利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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