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侯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0 comments

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西省平遥县,汉族,大专文化,太原市小店区乔迁之喜房屋中介服务部经营者,户籍住址:山西省平遥县朱坑乡山坡头村花堡组28号,现住太原市。2018年9月1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刑刑诉〔20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小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吴某、被告人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10日至同年9月12日,被告人侯某某在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优居房产,隐瞒已与山西优居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解除加盟关系的情况下,以山西优居的名义让苏某向其账户转入房款157.8万元,后将其中117.8万元用于网络赌博。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当庭出示、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117.8万元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侯某某辩称,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只是挪用了被害人吴某的钱,认为不构成诈骗罪且具有自首情节。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10日至同年9月12日,被告人侯某某在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店内,隐瞒该店已与山西优居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解除加盟关系的事实,仍以该公司名义让购房人苏某向其账户转入购房款,在仅支付卖房人被害人吴某40万元后,其将剩余房款117.8万元全部用于网络赌博。2018年9月13日被告人侯某某到坞城责任区刑警队投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到案经过证实,2018年9月13日被告人侯某某到坞城责任区刑警队投案。
2、被害人吴某陈述笔录、手机银行转账记录证实,其通过被告人侯某某向苏某出售房屋的过程,及被告人侯某某在支付其40万元房款后,将剩余房款117.8万元个人使用的情况。
3、证人苏某的证言笔录、手机银行转账记录证实,其通过被告人侯某某向被害人吴某购买房屋的过程,及其按三方约定将购房款157.8万元全部支付给被告人侯某某的情况。
4、证人康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系山西优居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营销总监,被告人侯某某是该公司的加盟商,双方已于2018年9月5日解除加盟关系。被告人侯某某将苏某、吴某的房屋买卖合同交回该公司,但未按规定交回购房款。
5、加盟经营合同及相关管理制度、解除合同协议书证实,被告人侯某某加盟山西优居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及该公司对加盟商制定了相关管理制度,双方已于2018年9月5日解除加盟关系。
6、房地产买卖及居间合约证实,被害人吴某(卖方)、苏某(买方)、被告人侯某某(经纪方)关于房屋买卖的约定情况。
7、交易记录单证实,被告人侯某某将诈骗钱款用于网络赌博的情况。
8、被告人侯某某在侦查期间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9、身份证明证实了被告人侯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采信。
一、被告人侯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4日起至2030年9月1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侯某某退赔被害人吴某的经济损失117.8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价值117.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关于本案定性,被告人侯某某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了上述犯罪,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应予更正,被告人侯某某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侯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该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赵玉平
人民陪审员 张铁牛
人民陪审员 李继仙

书记员: 赵婷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