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2016年1月2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6)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解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1000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其家属代为退赔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2016年10月2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某的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黄东喜。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茆世伟 人民陪审员 张铁牛 人民陪审员 李蜀平
书记员:段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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