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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0 comments

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曾用名刘新甲、刘新乙,山西省兴县广播电视台员工,群众。2014年5月2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4)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郝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田荣川 人民陪审员  张拉拉 人民陪审员  王小梅

书记员: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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