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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太原印刷厂干部,住太原市小店区。
被执行人太原市家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长风东街山西科技传媒大厦8层,注册号140106200021118。
法定代表人贾汉津,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4)迎民初字第202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太原市家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存款人民币四万零五百元(含本金四万、执行费五百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卢玉山
书记员: 郭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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