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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祁翠某与张某某民间贷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comments

刘某某
祁翠某
张某某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广灵县望狐乡人民政府聘干,现住广灵县壶泉镇北道岩村。
申请执行人祁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广灵县城镇综合治理办公室环卫工,现住广灵县壶泉镇北道岩村。
(系申请人刘某某的妻子)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广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干部,现住广灵县壶泉镇沙河新村。
刘某某、祁翠某与张某某民间贷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5)广民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刘某某、祁翠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执行。
刘某某、祁翠某申请执行张某某金钱给付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某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以上情况,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向申请人发放债权凭证。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该债权凭证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继续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广民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继续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广民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许品斌
审判员:亢守龙
审判员:韩国生

书记员: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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