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菜市口大街1号1层105单元。
负责人徐红霞,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刚,北京市尚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么孝盛,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王娟,女,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三河市。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王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的(2019)京0101民初69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238 715.15元及相应利息。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限期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公积金及其他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对被执行人下落进行查找、调查。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1民初69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汪 霄
法 官 助 理 高思聪 书 记 员 李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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