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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影联影业有限责任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comments

申请执行人北京新影联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北池子大街67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栩瑞,申请执行人员工。

被执行人成都天晟正天新影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西华大道6号“成都华侨城公园文场”内。

法定代表人赵宏亮,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正天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万红路5号8幢一层104室。

法定代表人赵宏亮。

北京新影联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天晟正天新影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正天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商)初字第109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3946444.76元及相应利息。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等。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

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其他财产情况,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商)初字第109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法 官 助 理   姚幸阳 书  记  员   姜 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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