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12、13、38、39、40层。
委托代理人李震,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刘德坤,女,1962年12月12日出生。
被执行人苑宝兴,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德坤、苑宝兴执行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1民初198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德坤、苑宝兴给付欠款人民币201.294503万元及相应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苑宝兴名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新悦家园×号楼×层×单元×的房屋予以查封、拍卖,该房屋的第一抵押权人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和第三抵押权人均为刘程程。本院经向京东大数据评估询价平台、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进行网络询价,询价结果分别为339.1949万元、315.8505万元、278.2708万元,最终取三个平台的平均值,确定房屋价值的拍卖参考价为311.1054万元。询价报告已送达双方当事人和抵押权人,双方当事人及抵押权人均未提出异议。本院在参考价的基础上降价30%,以218万元作为起拍价,经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拍卖,买受人段璎函(身份证号×××)以人民币283万元的价格竞得上述房屋,现买受人已将全部款项交至法院。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苑宝兴名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新悦家园×号楼×层×单元×房屋的查封。
二、解除被执行人苑宝兴名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新悦家园×号楼×层×单元×房屋的全部抵押登记。
三、登记于被执行人苑宝兴名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新悦家园×号楼×层×单元×房屋的归段璎函(身份证号×××)所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 官 助 理 史 锐 书 记 员 沈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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