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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0 comments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3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于2015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羁押,同年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淑霞,北京深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三部刑诉[2020]4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晓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辩护人张淑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1月14日,买毒人通过微信与被告人黄某约购毒品,并在本市海淀区筹集毒资,后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黄某转账人民币1000元,双方约定以快递的方式将毒品寄送至指定地点。后因被告人黄某找借口推脱,买毒人于2019年11月15日又分别追加转账人民币500元和200元。2020年1月1日,被告人黄某将毒品通过快递寄出,民警于2020年1月3日在本市海淀区德胜门西大街甲5号院韵达快递点内将该快递包裹起获,并当场从中起获白色可疑晶体一包,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经称量净重0.41克。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黄某的供述,证人杨某、高某、夏季等人的证言,毒品、毒资照片,扣押手续,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毒品检验报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前科材料及释放证明,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黄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涉案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其积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贩卖的毒品数量小,且本案系采用特情手段侦破,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综上,请求法院能对被告人黄某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法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涉案事实,结合本案具有系控制下交付的情节,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4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快递包裹、白色短袖及卫生纸,依法予以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孙 蕾

 

书  记  员   鲁宇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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