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京0491民初8240号
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对原告广州市君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广星空视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京0491民初824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京0491民初824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9页第4行“爱奇艺公司”补正为“国广星空公司”。
审 判 员 刘 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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