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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非法拘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罪犯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河南省淅川县城关镇人,现在河南省南阳市监狱服刑。

2014年4月8日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方刑初字第0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孟凡新、黄国兆、杨辛有、苏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起久、许玉林、马青霞各项费用共计40014元,四被告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苏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4年8月8日本院作出(2014)南刑二终字第0010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7月24日起,至2021年7月23日止。执行机关河南省南阳市监狱于2018年5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10月份,孟凡新在广东省普宁市打工时与湖南省靖州县人马己卫相识,交往过程中孟凡新多次向马己卫卡号为62×××20银行卡汇款共计43300元。后孟凡新认为自己受骗,与黄国兆预谋后,孟凡新遂以和马己卫合伙做生意为名让马己卫到方城县县城,并又通过银行汇款给马己卫1000元。2013年7月21日马己卫到达南阳市,孟凡新、黄国兆到南阳火车站将马己卫接到方城县县城。后孟凡新给杨辛有打电话要求使用其房子并将事情经过告诉杨辛有。孟凡新、黄国兆、杨辛有将马己卫拘禁于杨辛有位于方城县城关镇舒家苑小区四楼西户的单元房内,不准其随便出门。后黄国兆叫来苏某帮忙。在拘禁过程中四被告人对马己卫殴打、辱骂,逼马己卫还钱。马己卫电话联系其亲属汇钱,但无结果。2013年7月23日13时许,马己卫从该单元房北窗户跳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南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马己卫系高坠致多脏器破裂,创伤性休克死亡。三附带民事原告人应获得的赔偿为:丧葬费20014元、其他经济损失酌定为20000元,以上共计40014元。苏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罪犯苏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7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附带民事赔偿40014元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苏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附带民事赔偿未履行,依法可适当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苏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书海
审判员 李淑君
审判员 吴春哲

书记员: 马跃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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