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周知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高中文化,经商。2016年12月1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27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1日被祁东县公安局逮捕,现关押于祁东县看守所。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11台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公诉机关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提请本院对被告人周某某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周某某与其妻子李某花在祁东县城内摆放赌博机11台,获利3.5万元左右。被告人周某某负责与商店老板接洽摆放赌博机,并安排李某花在赌博机上币、上烟以及与摆放点的老板结账。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7年3月7日,被告人周某某在祁东县玉合社区某附近彭某生开的一家便利店内摆放一台赌博机(一元抢购机),并与彭某生约定月租金400元。2、2017年2月份,被告人周某某在祁东县洪桥社区县正东路李某云开的某商店内摆放一台赌博机(一元抢购机),并与李某云约定月租金300元。3、2017年4月份,被告人周某某在祁东县洪桥社区沿江东路329号陈某花开的店内摆放一台赌博机(一元抢购机),并与陈某花约定月租金400元。4、2017年2月份,被告人周某某在祁东县玉合社区朝阳路周某承开的便民店内摆放两台赌博机(一元抢购机),并与周某承约定每台赌博机月租金300元。5、2017年2月份,被告人周某某在祁东县玉合社区彭某花的某商店内摆放一台赌博机(一元抢购机),并与彭某花约定月租金300元。6、2017年2月份,被告人周某某在祁东县玉合社区蒋某云开的某商店内摆放一台赌博机(一元抢购机),并与蒋某员约定月租金300元。7、2017年2月份,被告人周某某在祁东县玉合社区刘某军开的某便利店内摆放一台赌博机(一元抢购机),并与刘某军约定月租金300元。8、2017年2月份,被告人周某某在祁东县洪桥社区车站南路肖某开的某超市店内摆放一台赌博机(一元抢购机),并与肖某约定月租金300元。9、2017年2月份,被告人周某某在祁东县洪桥社区车站南路17号罗某平开的某箱包店内摆放一台赌博机(一元抢购机),并与罗某平约定月租金300元。10、2017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周某某在祁东县玉合社区莲花路唐某开的某商店内摆放一台赌博机(一元抢购机),并与唐某约定月租金300元。2017年4月23日17时许,接群众举报,祁东县玉合街道某大酒店门口有人摆放赌博机,祁东县公安局民警在玉合街道某大酒店门口将被告人周某某及其妻子李某花传唤到案,经审讯,被告人周某某对其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周某某开设赌场所获得的35,000元予以追缴。同时查明,被告人周某某于2016年12月1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接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了案件的来源。2、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周某某系以群众举报由公安传唤到案。3、行政处罚决定书8份,证明李某云、蒋某员、刘某军、罗某平、肖某、彭某生、彭某花、陈某花为被告人周某某开设赌场提供赌博条件,均被祁东县公安局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4、指认照片,证明被告人周某某对其摆放赌博机的店铺及赌博机分别予以指认并拍照固定的事实;同时证明周某承、李某云、彭某花、彭某生、肖某、罗某平、刘某军、蒋某员、陈某花对现场进行指认并拍照固定的事实。5、物证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明侦查机关将被告人周某某的赌博机12台、账本6个提取并予以扣押的事实。6、辨认笔录,证明辨认人周某承、李某云、彭某花、彭某生、肖某、罗某平、刘某军、蒋某员、陈某花、周某君、唐某分别辨认出被告人周某某或周某某妻子李某花系在其店内摆放赌博机的人。7、祁东县人民法院(2016)湘0426刑初269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周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8、证人李某花(周某某妻子)的证言,证实周某某摆赌博机没和她商量,她读书不多,平常在家带孩子,看到街上机子很多,以为不犯法,所以在周某某忙不过来时帮着补烟收钱,具体在哪个商店摆机子,由周某某决定,这些机子一共盈利有30000余元的事实。9、证人周某承、陈某花、李某云、彭某花、彭某生、肖某、罗某平、刘某军、蒋某员、周某君、李某波、唐某的证言,他们的证言印证了被告人周某某开设赌场的事实。10、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认。1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周某某的出生年月日等身份信息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周某某没有异议,证据的形式与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形成了锁链,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以衡祁检公诉刑诉[2017]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延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与以营利为目的,利用11台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当依法追究被告人周某某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于2016年12月1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退赃,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法打击赌博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撤销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2016)湘0426刑初269号对被告人周某某的缓刑判决,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四个月十八日,并处罚金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2018年2月26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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