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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飞与卢某某、王某某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人李某飞,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执行人卢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同上。


本院在李某飞申请执行卢某某、王某某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河南省荥阳市公证处于2014年9月5日作出的(2014)荥证经字第136号公证书已经生效,现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执行人卢某某所有的位于荥阳市工业路北段东侧清馨园1号楼206号房屋(房权证号1101106428)予以评估、拍卖。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柯 审判员 付志勇 审判员 禹海军

书记员:李碧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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