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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岳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胡某均、胡某计生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湘潭市岳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板塘大道81号市岳塘区行政中心。法定代表人龙丽艳,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湘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办事处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胡某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被执行人胡某(系被执行人胡某均之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本院在执行湘潭市岳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胡某均、胡某计生非诉执行一案中,经本院多方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书记员: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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