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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公诉机关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某某(曾用名秀剑波,绰号“小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南县,户籍地及住址:湖南省南县;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2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经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日又被监视居住;经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年8月28日继续对其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同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7﹞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向他人贩卖,不满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熊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熊罗生

书记员: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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