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焦作市中煜精细陶瓷材料有限公司
焦作市东桂基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焦作市金豫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焦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逢春,董事长。
被执行人焦作市中煜精细陶瓷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新生,总经理。
被执行人焦作市东桂基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元元,总经理。
被执行人焦作市金豫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庆红,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8月6日作出的(2013)焦民二金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依法立案进行执行,但被执行人焦作市中煜精细陶瓷材料有限公司、焦作市东桂基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焦作市金豫置业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依法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焦作市东桂基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焦作市山阳区和平东街东桂苑小区1号楼附楼住宅房的被本院查封的房产,经过三次拍卖,所拍卖房产全部流拍,申请执行人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愿意接受该房产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541.9328万元抵债,不足部分继续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焦作市东桂基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焦作市山阳区和平街东桂苑小区1号楼附楼住宅房,上述七套住宅房归申请执行人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
该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该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依法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焦作市东桂基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焦作市山阳区和平东街东桂苑小区1号楼附楼住宅房的被本院查封的房产,经过三次拍卖,所拍卖房产全部流拍,申请执行人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愿意接受该房产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541.9328万元抵债,不足部分继续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焦作市东桂基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焦作市山阳区和平街东桂苑小区1号楼附楼住宅房,上述七套住宅房归申请执行人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
该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该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审判长:闫春林
审判员:张沛宇
审判员:姚万鸣
书记员: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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