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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文与浏阳市高某水泥厂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李德文。
被执行人浏阳市高某水泥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德文与被执行人浏阳市高某水泥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浏阳市高某水泥厂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德文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浏民初字第23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守荣 审判员  沈伟武 审判员  左 凯

书记员:陈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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