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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女,****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金泰路*号。
被执行人
岳阳市诚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西路93号新三角大厦。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7)湘0602民初41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
岳阳市诚成置业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判决书确认由被执行人
岳阳市诚成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周某某支付借款450000元,并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支付自2015年6月9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10月19日止的利息255000元,并承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9686元,本案的案件受理费8150元、财产保全费2800元及申请执行费6650元。但被执行人
岳阳市诚成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
岳阳市诚成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32286元,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账户,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何国平
审判员 聂登高
审判员 周石保
书记员: 汤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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