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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张祥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
被执行人张祥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县。
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张祥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张祥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签字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执行员 孙 智 余 执行员 刘   翀 执行员 吴 俊 雄

书记员:曾辉(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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