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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谌某某合伙协议纠纷结案通知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谌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1281民初37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申请人谌某某所有的位于洪江市黔城镇滨江路社会综合停车场D栋的房屋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1年。经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保全结果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谌某某所有的位于洪江市黔城镇社会综合停车场D栋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1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案保全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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